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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与知识 · 慢读书目

刑法学讲义

CRIMINAL LAW LECTURE NOTES

罗翔 云南人民出版社 2020-7

刑法学讲义罗翔哲学社会科学历史研究
约 20 分钟 13 个章节 8.5
为什么值得读 刑法不仅要回答谁应当受罚、应受何种惩罚,更要回答国家为什么有权惩罚,以及这种权力必须在哪里停下。
  • 作者:罗翔
  • 领域:法学/刑法基本原理与犯罪判断
  • 解读模式:论证型
  • 核心概念:罪刑法定、犯罪构成、违法性、有责性、法益、刑罚、法律解释
  • 关键争议: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主观恶意与客观危害、道德谴责与刑事处罚、打击犯罪与限制刑权

刑法不仅要回答谁应当受罚、应受何种惩罚,更要回答国家为什么有权惩罚,以及这种权力必须在哪里停下。

《刑法学讲义》以刑法知识为骨架,却没有把刑法写成一套供人查找罪名的规则目录。罗翔真正关心的是:面对令人愤怒、同情、恐惧或困惑的案件,人应当如何约束直觉,把事实、规范、责任与价值分开判断。刑法当然承担保护生命、身体、财产和公共秩序的任务,但它同时是国家最严厉的权力之一。刑罚越有力量,限制刑罚的原则就越重要。由此,全书形成了一条贯穿始终的思想线索:法律追求正义,却不能仅凭自认为正义就越过规则;刑法回应恶行,却不能把一切不道德行为都变成犯罪。

中心问题

日常生活中的判断常从情绪开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人们倾向于要求重罚;行为人的动机似乎善良,人们又容易主张免责;某件事在道德上令人厌恶,舆论便可能期待刑法立即介入。然而刑法不能只把社会情绪翻译成刑罚。它必须提供一套可以公开说明、重复适用并接受质疑的判断结构。

因此,本书的中心问题不是简单的“什么行为构成犯罪”,而是三个层层深入的问题。

第一,国家凭什么把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涉及刑法保护的对象、刑罚的正当根据以及刑法与道德的边界。

第二,在具体案件中,如何从复杂事实推导出刑事责任?结果严重不等于必然构成重罪,动机良善也不等于当然无罪。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主观心态、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能力,需要被分别审查。

第三,当规则的字面含义、立法目的、个案正义与公众情感发生张力时,应当怎样解释和适用法律?解释过窄可能放纵危害,解释过宽则可能使公民无法预见刑罚边界。

这三个问题最终汇合为一个更根本的命题:刑法既要对犯罪作出反应,也要防止国家以打击犯罪之名任意处罚。刑法的文明程度,不只体现为它惩治了多少恶行,也体现为它拒绝惩治哪些尚未达到犯罪条件的行为。

问题从何而来

刑法最容易制造一种知识错觉:只要记住法条、罪名和刑期,就掌握了刑法。事实上,法条只是判断的起点。现实案件不会主动把自己整理成规范所要求的形式。同一个死亡结果,可能源于故意杀人、过失行为、正当防卫、意外事件,也可能无法归责于被告人的行为。刑法学习的困难,恰恰在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存在距离。

常识判断往往把几组不同问题压缩在一起。人们看到损害结果,便直接推断行为人有罪;发现行为人怀有恶意,便认为即使没有实施足够行为也应严惩;认定一个人“不是好人”,便倾向于相信他在本案中必然有罪。这样的判断在情感上快捷,在法律上却危险。刑法处罚的应是已经得到证明的具体行为及其责任,而不是一个人的性格、身份或者不受欢迎的生活方式。

另一个问题来自结果导向。案件结局越悲惨,人们越容易倒推行为人的责任。但法律上的因果与责任不能完全由后果决定。行为是否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风险,这一风险是否在结果中实现,行为人当时是否能够认识并控制风险,都需要独立判断。否则,同样的行为会因偶然结果不同而得到完全不同的道德评价,刑事责任也会被运气支配。

还有一种冲动,是希望通过扩大刑法解决所有社会问题。食品安全、网络暴力、职场侵害、家庭冲突、经济失信都可能带来真实伤害,但并非每一种伤害都应优先由刑罚处理。刑法具有强制、污名和剥夺自由的力量,理应保持克制。教育、民事赔偿、行政监管、行业规范和社会保障有时更适合处理风险。如果刑法成为治理失灵后的通用补丁,它就可能从最后手段变成最先动用的工具。

《刑法学讲义》以犯罪论、刑罚论和具体罪名为主要知识结构,通过案件与假设情境不断展示:刑法思维不是让人更快下结论,而是要求人在下结论之前多设置几道门槛。

关键区分

违法与犯罪

违法是比犯罪更宽的范畴。违反民事、行政或其他法律义务,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犯罪通常要求行为符合刑法规定,并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把违法直接等同于犯罪,会使刑法不适当地吞并其他法律部门。

道德过错与刑事责任

一个行为可能自私、轻率、失礼,甚至在道德上令人强烈反感,却未必满足犯罪成立条件。反过来,某些犯罪行为在具体情境中可能获得人的同情,但同情也不能自动取消法律责任。道德评价可以参与理解刑法,却不能替代构成要件与证据判断。

客观危害与主观罪过

刑事责任既不能只看结果,也不能只看内心。客观方面关心行为、对象、结果、风险与因果关系;主观方面关心故意、过失以及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仅有恶念而无足够的外在行为,通常不能按既遂犯罪处理;仅有损害结果而无可归责的主观罪过,也不能当然定罪。

事实因果与法律归责

某个行为在自然意义上参与了结果形成,不等于结果必然在刑法上归属于行为人。法律还要判断: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结果是否正是这种风险的实现,是否存在异常介入因素。事实因果回答“没有这个行为,结果是否还会发生”,法律归责则继续追问“这个结果是否应由此人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与事后报复

正当防卫面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正当性来自保护法益、制止侵害。侵害已经结束后再实施伤害,通常不再具有防卫性质。两者可能在时间上非常接近,却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判断不能只看冲突双方谁更值得同情,还要审查侵害是否现实存在、防卫是否针对侵害者以及强度是否明显失衡。

罪刑法定与个案正义

罪刑法定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可能使某些看似恶劣的行为因缺少明确依据而不能定罪,但这不是对行为的道德认可,而是对刑罚权边界的坚持。个案正义关心具体结果是否妥当,罪刑法定则防止任何人凭临时形成的正义感创造犯罪。二者并非一方必然排斥另一方,而是要求解释者在法律允许的边界内追求合理结果。

法益保护与社会秩序

刑法常以保护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利益为理由介入,但“社会秩序”若缺乏具体内容,可能成为无限扩张处罚的口袋。法益概念的价值,在于迫使解释者说清某一罪名究竟保护什么、行为造成了何种侵害或危险,而不能只用抽象的不安感支持定罪。

概念地图

概念 精确含义 与其他概念的关系 在全书中的作用
罪刑法定 犯罪与刑罚必须具有事先、明确的法律依据 约束法律解释与刑罚权,抵抗类推入罪 构成刑法判断的首要边界
犯罪构成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规范条件组合 联结行为事实、违法性和责任 把情绪判断转换为结构化审查
法益 刑法试图保护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利益 帮助解释罪名边界与危害性质 说明刑法介入的理由
违法性 行为在符合罪名基本描述后,仍无法被正当化的性质 受到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事由的检验 区分表面侵害与实质不法
有责性 能够就违法行为对行为人作出个人责难 涉及责任能力、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防止“只要有结果就处罚”
故意与过失 行为人对事实、结果和风险的不同认识与意志状态 影响犯罪类型及责任程度 连接客观行为与主观责任
刑罚 国家依法施加的严厉不利后果 受到罪责、预防目的与人权原则约束 展示刑法保护与限制的双重面向
法律解释 在语义、体系、目的和宪法价值之间确定规范含义 受罪刑法定和预测可能性限制 将抽象法条适用于具体案件

论证链

全书的第一层前提,是承认刑法具有双重属性。它一方面保护公民免受严重侵害,另一方面又授权国家剥夺财产、自由乃至施加极严厉的法律后果。因此,刑法不能只有“有效打击犯罪”这一项评价指标。一个处罚体系即使行动迅速,如果罪名含混、证据不足、解释任意,同样会制造深重的不正义。

由这一前提可以推出罪刑法定的重要性。既然刑罚如此严厉,公民就必须能够在行为之前大致知道什么受到禁止,裁判者也不能在案件发生后为特定对象临时创造规则。法律文字不可能消除所有疑义,但解释仍须受通常语义、规范体系与可预测性的约束。目的解释可以帮助理解法条,却不能成为突破文字边界、任意扩张入罪的许可证。

第二层论证从“行为”而非“人”出发。刑法针对的是符合构成条件的行为,不是对人的整体道德品质作终身裁决。一个人过去有劣迹,不能代替本案证据;一个人动机可疑,也不能填补客观行为的缺失。坚持行为责任,实际上是在抵抗身份偏见、舆论标签和人格刑法。

第三层论证要求把犯罪判断分层展开。首先要看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罪名的基本描述,包括行为方式、对象、结果、因果关系及主观状态。其次要判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使行为获得正当性的情形。最后还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能否认识违法性,以及在具体处境中是否能够期待其作出合法选择。只有这些层次依次成立,刑事责任才具有较充分的根据。

这套结构的重要性,在于它拒绝从“发生了坏结果”直接跳到“某人应受刑罚”。例如,致人死亡只是一个事实结果。法律仍要追问死亡由何种行为造成,行为人是否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对结果持何种心理态度,是否处于制止侵害的情境,以及是否具备承担责任的条件。每一个问题都可能改变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既遂与未遂以及责任轻重的判断。

第四层论证处理刑法与道德的关系。刑法不可能完全脱离道德:为何保护生命、为何反对强制和欺骗,本身就包含价值判断。但刑法也不能成为道德规范的完整复制品。社会生活需要容纳个体选择、观念差异和不完美行为。只有当行为侵害重要法益,并且具有足够严重性与可责性时,刑罚介入才更具正当性。

第五层论证转向刑罚。定罪并不是思考的终点。刑罚既包含对既有罪责的回应,也包含预防再次犯罪、维护规范信赖等面向。但预防若脱离罪责限制,就可能为了威慑他人而把某个人当作工具;报应若脱离人的尊严与回归社会的可能,也可能滑向单纯复仇。合理的刑罚必须与行为责任相称,并接受必要性、比例性和人道原则的约束。

于是,全书最终形成一个闭环:重要法益需要刑法保护;刑法保护需要国家强制;国家强制因其危险而必须受明确规则约束;明确规则又需要通过犯罪构成、证据和责任原则落实到个案;个案判断还要反过来接受公平、比例与人的尊严的检验。正义不是取消限制的理由,限制本身就是正义的一部分。

证据与材料

本书最醒目的材料是案件。案件的作用并非单纯增加趣味,而是把抽象概念放进事实冲突中。法条看似清晰,一旦进入真实生活,行为人的认识、行为阶段、因果过程和介入因素便会相互纠缠。案件迫使读者看见:规则不是自动运行的,事实也不会自动说话。

不同案件承担的论证任务并不相同。有些案件用于说明概念边界,例如区分故意与过失、防卫与报复、犯罪预备与实行行为;有些用于检验直觉,展示“后果严重”与“责任重大”并不总是同义;有些则让不同价值发生碰撞,例如保护被害人与保障被告人权利、追求实质正义与坚持形式规则之间的张力。

书中常见的假设人物和变形案例,接近法学中的思想实验。通过改变一个事实条件——时间先后、认识内容、行为对象、风险程度或结果是否出现——观察法律结论是否变化。这类材料主要功能是建立概念直觉,而不是证明社会中某类犯罪的发生频率。假设案例能够显示规则的逻辑,却不能替代经验研究。

历史与法理材料则用来说明制度为何形成。刑法原则不是从纯粹逻辑中自然长出的,它们回应过任意定罪、罪名不明和刑罚失控的历史风险。理解这种背景,才能明白某些程序与形式要求看似迂回,却是在长期经验中形成的防错装置。

这些材料也有明确限度。单个案件可以证明某种法律难题确实存在,却不能单凭自身推导出普遍的犯罪规律。高度戏剧化的案例有助于记忆,但极端情境下形成的直觉未必能直接迁移到普通案件。读者因此需要始终区分:案例是在解释规范含义、挑战某种直觉,还是在支持关于现实社会的经验判断。

关键洞见

刑法的首要考验,是如何对待自己厌恶的人

权利保障在面对受欢迎的人时并不困难。真正困难的是,当一个人已被舆论视为恶人、当其行为激起强烈愤怒时,社会是否仍愿意要求证据、区分罪名并遵守程序。如果只在同情被告人时才坚持限制刑权,原则就会退化为立场。

这一洞见改变了观察司法的尺度。判断制度是否公正,不能只看它是否给出了令人满意的结局,还要看产生结局的规则能否普遍适用。今天为处罚一个“明显的坏人”而放宽证明标准,明天同一标准可能作用于事实并不清楚的人。程序与规则的价值,正在于它们不完全依赖裁判者当下的善意。

法律判断的成熟,表现为能够抵抗结果倒推

人天然容易从结果反推原因和责任:结果越坏,先前行为仿佛就越危险;受害越严重,行为人的恶意似乎也越明显。但行为人的责任应尽可能依据行为时能够认识和控制的条件判断,而不是完全依据事后才知道的结局。

这并不意味着结果无关紧要。刑法中的既遂、未遂和结果加重等制度会考虑结果,但结果不能包办全部判断。把事前风险、主观认识与事后后果分开,才能看见刑事责任中既有行为人的选择,也有偶然性的影响。

正义需要价值,也需要形式

形式正义常被误解为机械地遵守条文,实质正义则被想象成突破规则、直接实现善。实际上,没有规则约束的“实质正义”极易变成掌权者对善恶的单方面定义;完全无视价值的形式主义,又可能让法律失去保护人的目的。

成熟的刑法思维不是在二者之间任选其一,而是在规则范围内以价值指导解释,同时承认有些个案即使令人遗憾,也不能靠扩张犯罪来补救。形式为权力划界,价值则防止形式变成空壳。

承认有限,才可能接近公正

案件事实往往无法被完全还原,法律概念也不可能覆盖生活的全部复杂性。裁判者、研究者和普通读者都可能受到情绪、经验与偏见影响。承认认识有限,不是放弃判断,而是要求判断保持可复核性:结论依据什么证据,推论跨越了哪些环节,还有哪些合理怀疑。

这种有限意识也解释了为何刑法需要克制。人既不可能拥有全知,也不应拥有不受约束的惩罚权。越是相信某种目标正当,越应检查实现目标的手段是否会造成新的不义。

解释力

这套刑法思想首先能够解释,为何许多舆论案件中“大家都知道他有问题”仍不足以支持定罪。刑事裁判要求把笼统怀疑转化为特定罪名的构成事实,并达到相应证明要求。社会评价关注一个人的整体形象,法律评价则必须聚焦本案行为。

它也能解释,为何相似结果可能对应不同责任。同样造成财产损失,可能涉及故意占有、欺骗取得、管理失误或不可预见的事故;同样造成身体伤害,可能是主动攻击、防卫、过失或意外。犯罪论通过行为类型、主观心态、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分层,防止结果遮蔽过程。

它还能说明,为何某些令人不满的行为不宜直接犯罪化。如果既有民事、行政或行业机制足以应对,刑罚未必是必要选择。刑法的威慑力虽然显眼,其附带的污名、监禁和社会排斥也同样真实。刑法谦抑并非纵容伤害,而是要求治理手段与问题性质相称。

与单纯依靠道德直觉的解释相比,这一体系提供了更稳定的公共语言。人们可以围绕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证据是否充分、风险是否可归责、防卫是否适时、刑罚是否相称展开争论,而不必把分歧简化为善恶阵营。它未必消除争议,却能使争议更准确。

竞争性解释

一种竞争性立场可称为结果主义的刑法观。它更重视犯罪控制、社会安全与威慑效果,倾向于根据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总体损害评价处罚。这一立场提醒我们,刑法不能只维护概念整齐而忽视现实受害,也能解释某些危险犯和预防性制度的必要性。但如果预防目标没有罪刑法定、个人责任和比例原则的限制,个体就可能被当作实现社会效果的手段。

另一种立场强调强烈的道德报应:犯罪人因其恶意行为理应承受与之相称的惩罚。它能够说明刑罚为何不只是风险管理,也回应了责任、公平和被害人所受侵害。然而,报应感若直接由社会愤怒决定,容易把人格厌恶当成行为责任,也可能忽略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处境和责任减轻因素。

还有一种更具实用主义色彩的观点,认为法律解释应积极追求个案中的合理结果。当条文字面与社会需要发生冲突时,解释者可以更灵活地填补漏洞。这一观点能够避免僵硬适法,却在刑法领域面临特殊风险:有利于被告人的合理修正与扩大入罪不是同一种操作。刑罚规范一旦可以凭抽象目的自由延伸,公民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就会变得困难。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刑法中心主义也是重要的竞争路径。它相信提高刑罚、增加罪名和扩大执法可以快速回应公共焦虑。这种路径在某些严重危害面前确有必要,但犯罪往往还与经济处境、社会支持、监管能力和文化规范有关。单靠刑罚处理复杂风险,可能只触及最终行为,没有改变促成行为的条件。

《刑法学讲义》的立场并非否认结果、道德、灵活解释或社会治理,而是要求它们进入一套受约束的结构:结果必须通过归责判断,谴责必须落到具体责任,解释必须尊重文字边界,治理必须证明刑罚介入的必要性。

边界与反例

首先,结构化判断不能消除事实争议。犯罪论可以告诉我们应当审查什么,却不能自动判断证人是否可信、电子证据是否完整、行为人当时究竟知道什么。实体法上的精细概念必须与证据规则和程序保障结合,否则再完善的理论也可能建立在错误事实之上。

其次,法益概念并非没有争议。某些犯罪保护的是明确的个人利益,另一些则涉及公共安全、市场秩序或社会制度。法益越抽象,刑法介入的边界越难确定。仅仅声称某行为“危害秩序”,不足以结束论证,还需说明具体风险、损害路径和刑罚的必要性。

再次,罪刑法定也不能解决所有解释难题。语言天然具有开放性,新技术和新型行为会不断挑战旧有概念。如果一味拘泥最窄字面,可能使规范无法回应其本来覆盖的危害;如果过度依赖目的,又可能走向类推入罪。这里不存在完全机械的公式,只能通过语义边界、体系协调、立法目的与公民预测可能性进行审慎论证。

正当防卫也构成检验理论的困难领域。抽象规则可以要求侵害正在发生、防卫具有必要性,但真实冲突往往急迫、混乱,防卫人无法像旁观者那样精确计算。若完全以事后冷静视角要求防卫人选择最优手段,可能压缩公民保护自身的空间;若只要声称恐惧就放弃客观审查,又可能为报复或过度暴力留下借口。

此外,强调限制刑权时,也不能忽视保护义务。刑法过度扩张会侵害自由,长期不回应严重侵害同样会使弱者失去保护。尤其在权力不对等、侵害隐蔽或被害人取证困难的场景中,形式上的中立可能掩盖实际的不平等。限制刑权与有效保护并非简单的此消彼长,关键在于能否改善证据制度、救济渠道与专业判断,而不是降低定罪标准来弥补治理不足。

最后,普及性的案例讲解有其教学限度。简化情境有助于突出争点,却可能弱化司法实践中的证据冲突、程序约束和裁量差异。读者可以借本书形成问题意识,却不应仅凭一个熟悉的案例模型就对现实案件作出确定结论。

现实映射

面对网络热点案件,这套思想首先提醒人们拆分信息。媒体叙述中的“事实”、当事人的主张、已经证实的证据和评论者的推论并非同一层次。一个视频片段可能记录部分行为,却未必呈现冲突起因、时间顺序和行为人的认识状态。在材料有限时,保留判断不是逃避立场,而是承认证据边界。

在职场、校园和家庭冲突中,刑法知识可以帮助识别严重侵害,但也要避免把所有不公都压缩为“是否构成犯罪”。未达到犯罪标准,不等于行为合理,更不等于受害者不应获得帮助。民事救济、行政处理、组织问责和支持网络可能承担不同功能。区分责任类型,反而能避免因刑事指控无法成立而把其他责任一并抹去。

面对人工智能、平台经济和新型数据利用,既有罪名可能遭遇新的事实形态。此时可以从法益、风险和行为结构出发分析危害,却不能只因技术新颖或公众不安就随意扩张解释。若旧规则确有空白,更稳妥的路径往往是通过明确立法建立可预测边界,并同步考虑监管与民事机制。

公共安全事件也常激发提高刑罚的呼声。但刑罚轻重只是影响行为的诸多因素之一,发现概率、监管能力、利益结构和社会支持同样重要。若问题根源是执法不足或制度激励失衡,单纯增加刑期未必产生预期效果。刑法可以表达社会谴责,却不能替代所有治理工作。

这些现实映射都不是把书中理论变成判断热点的快捷标签。其真正作用是延缓冲动:先确认事实,再寻找规范;先区分责任,再讨论后果;既看到受害,也警惕刑权;既追求正义,也追问实现正义的程序是否能够被普遍接受。

思维训练

  1. 当我认为某人“应当受到惩罚”时,我是在评价其具体行为、损害结果、主观恶意,还是整体人格?这些评价在法律上需要哪些不同证据?

  2. 某一结果与行为之间只是时间上相继、事实条件上的关联,还是行为制造的特定风险真正实现?是否存在其他原因或异常介入因素?

  3. 我使用的核心概念是否足够明确?所谓“危害社会”“扰乱秩序”或“情节恶劣”,具体指向什么法益、行为与可验证后果?

  4. 如果把当事人的身份、社会声誉和舆论标签全部遮去,我是否仍会依据相同规则得出结论?这一规则能否适用于我同情的人?

  5. 某项刑罚主张主要依靠报应、威慑、隔离、改造还是象征性表达?这些目的之间若发生冲突,应当由什么原则限制?

  6. 一个令人不满的行为是否必须由刑法处理?民事、行政、行业规范或社会政策能否以更低代价提供保护?如果不能,原因是什么?

  7. 哪些新事实会推翻我目前的判断?如果没有任何可能的反例,我是在进行法律分析,还是只是在维护预先形成的立场?

全书思想地图

  • 问题

    • 国家为什么可以惩罚?
    • 具体行为怎样被判断为犯罪?
    • 刑罚权应当在哪里停止?
  • 关键区分

    • 违法不等于犯罪
    • 道德过错不等于刑事责任
    • 严重结果不等于重大罪责
    • 事实因果不等于法律归责
    • 正当防卫不等于事后报复
    • 追求正义不等于可以突破罪刑法定
  • 核心概念

    • 罪刑法定:为刑罚权划定可预测边界
    • 法益:说明刑法为何介入
    • 犯罪构成:把事实转化为规范问题
    • 违法性:判断行为是否存在正当化理由
    • 有责性:判断能否对行为人作个人责难
    • 刑罚:在罪责、预防与人道之间取得约束性平衡
  • 论证

    • 刑法保护重要利益
    • 刑法也赋予国家严厉强制力
    • 严厉权力必须受到明确规则限制
    • 定罪必须经过行为、违法与责任的分层审查
    • 量刑必须符合罪责与比例
    • 因而,限制刑权与惩治犯罪共同构成刑法正义
  • 材料

    • 真实案件揭示事实与规范的距离
    • 假设案例检验概念边界
    • 历史材料说明原则形成的制度原因
    • 法理讨论比较自由、安全、秩序与尊严
  • 洞见

    • 法治首先保护的是不受欢迎者也能获得的规则
    • 责任判断不能由悲惨结果倒推
    • 形式是正义得以稳定实现的条件
    • 承认认识与权力有限,是刑法克制的起点
  • 边界

    • 理论结构不能替代证据审查
    • 法益与法律语言仍有开放性
    • 个案正义与规则边界存在持续张力
    • 限制刑权不能演变为忽视被害
    • 刑法不能替代民事、行政与社会治理

《刑法学讲义》最终训练的不是记住多少罪名,而是一种面对复杂世界的判断纪律:对恶保持敏感,对证据保持耐心,对概念保持精确,对权力保持警惕,也对人的有限保持清醒。刑法要惩罚犯罪,但一个值得信赖的刑法体系,还必须证明自己为何处罚、依据什么处罚,以及为何在某些时刻选择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