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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上)》封面
思想与知识 · 慢读书目

论法的精神(上)

(法)孟德斯鸠 商务印书馆 1961-11

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哲学社会科学历史研究
约 20 分钟 13 个章节 9
为什么值得读 法律不能只按抽象的正义原则来理解;它们产生于政体、社会结构、风俗习惯、经济活动与自然条件的相互关系之中,而自由的制度必须使权力受到权力的约束。
  • 作者:孟德斯鸠
  • 译者:张雁深
  • 领域:政治哲学/比较法/政体与自由
  • 解读模式:论证型
  • 核心概念:法的精神、政体性质、政体原则、政治自由、权力制衡、风俗、自然条件
  • 关键争议:政体分类能否覆盖复杂政治现实;英国制度是否被理想化;自然环境与制度之间是否存在决定关系;权力分立应理解为隔绝还是制衡

法律不能只按抽象的正义原则来理解;它们产生于政体、社会结构、风俗习惯、经济活动与自然条件的相互关系之中,而自由的制度必须使权力受到权力的约束。

《论法的精神》并不是一部把“好法律”逐条列出的法典,也不只是一篇为三权分立辩护的政治论文。孟德斯鸠试图回答一个更大的问题:为什么不同社会会形成不同的法律?为什么同一种制度移植到不同国家,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在何种条件下,法律能够维持一个政体,又在何种条件下会加速它的腐化?

他的基本回答是:法律必须放回各种关系中考察。政治权力的组织方式、社会成员的身份结构、国家疆域、经济生活、宗教、气候、地理以及长期形成的风俗,都会影响法律的形态。法律既塑造社会,也受到社会条件的限制。由此,政治研究不能停留在“什么制度名义上最好”,而应追问一套制度如何运转、依靠什么动力维持、怎样防止权力失控。

这套思想最重要的贡献,是把制度研究从统治者的品德愿望转向权力结构,把自由从随心所欲转向法律保障下的安全,又把比较政治从简单排名转向条件分析。但它也带有十八世纪知识的局限:政体类型过于整齐,对英国制度的描述具有理想化色彩,关于气候、民族性与社会习俗的某些解释缺乏现代意义上的证据。阅读本书,既要看到它开创的问题意识,也要避免把其中每个经验判断都当作不证自明的定律。

中心问题

孟德斯鸠面对的中心问题,是普遍的法律原则与多样的社会现实如何相容。

如果法律只是君主的命令,那么无法解释为什么统治者也会受到既有制度、贵族团体、司法程序和社会习俗的约束;如果法律只是抽象理性的产物,又无法解释不同国家为何采用不同的继承、刑罚、税收和权力组织方式。即使都以秩序为目标,城邦共和国、等级君主国和幅员辽阔的帝国也不可能依靠完全相同的规则维持。

因此,“法的精神”不是藏在条文背后的神秘本质,而是法律与其所处条件之间的总体关系。判断一项法律,不能只问它是否符合某个抽象原则,还要问:它属于何种政体?维护什么权力结构?依靠什么社会情感?与其他法律是否协调?在怎样的历史、经济与地理条件下运行?

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既存法律只要“适合本地”就可以得到辩护。孟德斯鸠始终保留着规范性的关切:政治秩序应当避免专断,刑罚应与罪行相称,个人安全需要制度保障,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只是这些目标不能靠一句普遍口号实现,而要落实为能够彼此牵制的制度安排。

问题从何而来

在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欧洲政治仍深受君主集权、等级特权、宗教冲突和战争竞争影响。为绝对权力辩护的思想,往往把国家秩序归因于不可分割的最高主权;自然法传统则倾向于从人的理性或自然状态推导政治规则。两者虽立场不同,却都可能把复杂社会压缩成少数普遍命题。

孟德斯鸠改变了提问方式。他不满足于讨论统治权“应当属于谁”,而是考察权力被怎样组织、不同机关如何互动、什么社会力量能够阻止专断。他也不把历史制度简单分为合乎理性与不合乎理性,而是追问它们在特定环境中为何出现、靠什么延续。

由此,本书形成两条彼此交织的路线。一条是比较性的:共和国、君主国和专制国家各有怎样的结构与运行原则,不同规模、风俗和经济条件如何影响制度。另一条是规范性的:什么是政治自由,怎样安排权力才能减少滥用,刑法和税制如何影响公民的安全。

这两条路线之间存在张力。比较研究要求尊重制度差异,规范判断则要求指出压迫、奴役与专断的危险。孟德斯鸠没有把二者彻底统一,却由此提出了一个此后政治科学不断面对的问题:既不把某种制度当作可以无条件复制的模板,也不因强调历史条件而放弃对自由和权力的判断。

关键区分

首先需要区分法律条文与法的精神。条文是明确写出的命令、禁止和程序;法的精神则是这些条文同政体、社会结构、风俗、经济与自然条件之间的关系。同一条规则在不同结构中可能产生不同效果,因此理解法律不能止于字面。

其次是政体的性质与政体的原则。政体性质回答“谁以什么方式统治”:共和国由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君主国由一人依照稳定法律和中间力量统治,专制国家则由一人按照个人意志统治。政体原则回答“什么情感使它运转”:共和国需要政治品德,君主国依靠荣誉,专制国家依靠恐惧。性质是制度结构,原则是社会动力,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这里的“政治品德”也不是私人生活中的完美德性,而是公民把公共利益置于狭隘私利之上的倾向,尤其体现为对法律、祖国和平等的爱。一个人可以在私人关系中诚实,却缺乏维持共和国所需的公共精神;也可能具有政治热情,却并非道德上的圣人。

“荣誉”同样不是纯粹的高尚人格,而是等级社会中人们对身份、地位和声望的追求。它可能带有虚荣,却能在君主制中形成可预期的行为动力。贵族、法院和其他中间团体为了维护自身地位,有时也会间接阻挡君主权力直接吞没社会。

最重要的区分是政治自由与任意行动。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因为每个人无限扩张自己的意志,结果只能是强者支配弱者。政治自由更接近一种安全状态:人能够做法律允许之事,不必持续恐惧他人的专断,尤其不必恐惧国家权力在缺少程序和制约时任意剥夺生命、财产与名誉。

最后还要区分权力分立与权力隔绝。孟德斯鸠关心的并不是让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领域彼此毫无接触,而是防止关键权力集中于同一个主体,使各部分能够阻止或制约其他部分的滥用。制度的目标不是消灭权力,而是用权力关系控制权力。

概念地图

概念 精确含义 与其他概念的关系 在全书中的作用
法的精神 法律与政体、风俗、经济、宗教及自然条件之间的总体关系 高于单一条文,又不能脱离具体法律而存在 统一比较法与政治分析
政体性质 最高权力由谁掌握、按照什么结构行使 决定政体的基本形式,但不等于实际运行状态 区分共和国、君主国与专制国家
政体原则 使一种政体持续运转的主导社会情感 必须与政体性质相配合 解释制度为何能够维持或走向腐化
政治品德 对法律、祖国与公共利益的爱 是共和国的主要动力,与私人道德不完全相同 说明公民平等和自我节制的重要性
荣誉 等级秩序中的身份意识与声望竞争 依赖稳定法律和中间团体 解释君主国如何在不要求普遍德性的情况下运行
恐惧 面对不受约束权力时的服从心理 与专制结构相互强化 揭示专制秩序的脆弱性及其压迫机制
政治自由 法律保障下免于专断的安全 依靠适度法律、程序保障与权力制衡 构成本书规范性判断的核心
风俗 长期形成、未必写入法典的共同生活方式 能支持、抵消或架空正式制度 说明法律改革不能只修改条文
自然条件 气候、地形、疆域等物质环境 通过生产、交往和生活方式影响制度,但不是唯一原因 扩展法律比较的解释范围

论证链

孟德斯鸠的论证从“法律是一组关系”开始。如果法律与事物之间的关系有关,那么人类社会中的成文法便不可能孤立存在。它必须同政体、人口、土地、经济、宗教和风俗相联系。由此得到第一个中间结论:不存在一种可以不顾条件、原样适用于所有社会的法律组合。

接下来,他把政体分为共和国、君主国和专制国家。共和国又包括民主制和贵族制:前者由人民整体掌握最高权力,后者由人民中的一部分掌握。君主制与专制的差异不只在于是否由一人统治,而在于前者受到确定法律和中间力量约束,后者则更依赖统治者的即时意志。这一分类的真正作用,是把“一个人统治”进一步区分为有制度限制与无制度限制的两种权力结构。

有了结构分类,孟德斯鸠进一步追问制度靠什么运转。民主共和国要求公民愿意维护政治平等、节制私人欲望;贵族共和国至少要求统治集团保持一定节制,不把被统治者逼到完全敌对的位置。君主国不必要求所有人都以公共利益为最高动机,等级荣誉和身份竞争也能使人们依照既定轨道行动。专制国家缺少稳定的中间结构,统治命令主要通过恐惧贯彻。

由此可以推导出腐化机制:当政体原则遭到破坏时,制度即使保留原有名称,也会从内部失去生命。民主政体既可能因平等不足而腐化,也可能因把平等误解为取消一切角色和权威差异而腐化;贵族政体会因统治集团只追求私利而腐化;君主政体会因中间力量和等级规则被摧毁而滑向专制;专制本身则不断以恐惧破坏信任,使秩序高度依赖统治者个人。

从政体的维持转向自由问题,论证又推进了一步。任何掌权者都有扩张权力的倾向,单纯期待统治者自我克制并不可靠。政治自由不能建立在偶然的善意上,而必须建立在权力配置上。若制定法律、执行公共决定和裁判具体案件的权力被同一个主体控制,法律就可能成为迫害工具,执行权也可能摆脱审查。因此,自由要求权力之间形成制度化约束。

孟德斯鸠借英国政治体制说明这种安排。他区分立法权、处理对外与行政事务的权力,以及裁判犯罪和私人争议的司法权。他关注的重点并非绘制三个绝对封闭的机关,而是说明:立法机关内部的不同部分可以互相阻止,行政权对立法活动拥有一定制约,财政和军队受到法律控制,司法权不应成为常设的压迫力量。自由来自复杂的阻止能力,而不是来自某个机关宣称代表人民。

政治自由还必须落实到具体法律。若刑事指控含糊、刑罚与罪行不相称、司法依赖统治者意志,即使国家形式上设有多个机关,个人仍然生活在恐惧中。税收也是如此:财政负担不能只按国家能征收多少来衡量,还应考察人民的生活条件、政治自由以及征收方式。制度自由与个人安全在这里连成一条链条。

本书上卷后部又把视野扩大到气候、土壤、生活方式与风俗。孟德斯鸠认为,人的生活受物质环境影响,立法者不能无视这些条件。问题由“什么制度最正确”转为“某种法律怎样与社会的既有条件发生作用”。这一步使他的政治理论具有早期社会科学的比较视野,也埋下环境决定论的风险:影响不等于决定,相关关系更不能自动构成完整因果。

整条论证可以概括为:法律处在多重关系之中;政体有不同结构和运行原则;原则与结构不匹配会导致腐化;权力具有扩张倾向;自由因而需要制度性制衡和程序保障;制度又必须同社会条件协调。最终结论不是寻找一部普遍法典,而是建立一种研究法律的方法:同时考察规范目标、权力结构、社会动力和适用条件。

证据与材料

孟德斯鸠大量使用古代希腊、罗马以及近代欧洲的历史材料,也援引旅行记述、地理知识、法律制度和不同民族的生活习惯。这些材料使他能够跨越时代和地区比较政体,却并不都具有同等的证明力。

关于共和国的讨论,古代城邦和罗马史主要承担机制说明的功能。它们展示平等、公共精神、奢侈、征服和权力集中怎样可能改变政体,但很难单独证明所有共和国都遵循同一路径。古代小型政治共同体与现代人口众多、经济复杂的国家之间存在尺度差异。

对英国政治体制的分析更接近制度模型。孟德斯鸠从现实制度中提炼出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的制约关系,用来说明自由的结构条件。但这不是一份对英国实际政治的完整描述。政党、选举资格、社会等级、帝国扩张以及非正式政治惯例,并未全部进入这个模型。它的价值首先在于展示权力如何被阻止,而不是证明英国已经实现了平等自由。

关于专制国家的材料常带有类型化色彩。孟德斯鸠借其突出无中间力量、命令不稳定和恐惧统治等特征,形成君主制的反面模型。这有助于识别不受约束的权力,却可能把内部结构复杂的社会压缩成单一类型,并夹杂十八世纪欧洲观察者对域外社会的想象。

气候和地理材料的证据强度更有限。气候可能通过农业生产、疾病环境、交通条件和生活方式间接影响制度,但从身体感受直接推到民族性格,再从民族性格推到法律形式,中间需要更多机制和比较证据。这里最值得保留的不是某些具体判断,而是自然条件可能通过社会过程影响制度的研究问题。

本书还使用类比和一般人性判断,例如权力倾向于扩张、不同政体依赖不同情感。这些内容主要建立理解制度的直觉,不能像严格定律那样脱离条件使用。它们需要由具体的组织结构、历史过程和反例检验来补充。

关键洞见

法律是一种关系结构

孟德斯鸠把研究重心从孤立条文转向关系。法律是否有效,不只取决于内容是否正确,还取决于它与其他制度、社会习惯和权力结构是否协调。一项看似保护自由的规定,如果缺少独立裁判、稳定程序和实际制约,可能只停留在文字层面。

这一洞见改变了比较法律的尺度。比较不再只是看两个国家有没有同名机关,而要考察机关之间怎样互动、社会成员怎样理解规则、违反规则会引发什么后果。相同名称不等于相同机制,不同形式也可能承担近似功能。

制度需要与人的动机相连接

政体原则的思想说明,制度不能只靠结构图运行。民主制度需要公民接受一定程度的自我限制,君主制借助身份和荣誉组织行动,专制则依靠恐惧压低自主性。正式规则只有同持续存在的行为动机结合,才会成为稳定秩序。

但原则不是民族的永久性格,也不是对每个个体心理的描述。它更像一个关于制度激励的理想类型:什么动机被奖励,什么行为被认为正当,什么情感能够为制度提供日常支持。这样理解,便可以避免把政治品德、荣誉或恐惧实体化为固定民族属性。

自由首先是免于专断的安全

把自由理解为安全,使政治哲学从抽象意志转向制度体验。一个人即使表面上未受干涉,只要权力可以随时改变规则、秘密定罪或任意没收财产,他仍然不自由。相反,稳定的法律、明确的罪名、适度的刑罚和可预期的程序,会使个人不必依赖掌权者的临时恩惠。

这一洞见也解释了为什么自由不能仅由多数意志保证。多数机关如果同时控制立法、执行和裁判,仍可能对少数人实行专断。自由要求的不只是权力来源正当,也包括权力行使受到限制。

制衡比道德期待更可靠

孟德斯鸠并不否认政治德性,却拒绝把自由寄托在统治者始终贤明上。制度必须按照掌权者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情形设计,让不同权力拥有阻止彼此越界的能力。

这种制衡不保证政府永不犯错,也不意味着冲突越多越好。它的价值在于提高专断决策的难度,为公开争论、程序审查和错误修正保留空间。制衡若失去共同规则,也可能退化为长期瘫痪;因此,限制权力与维持行动能力必须同时考虑。

社会条件既是约束,也是政治对象

气候、疆域、经济和风俗并非立法者可以任意消除的背景,但它们也不是不可改变的宿命。法律可能顺应某些习惯,也可能通过教育、程序和长期制度逐步改变习惯。环境与法律之间更合理的关系是相互作用,而非单向决定。

这一洞见使制度移植问题变得复杂。一项制度在原社会中依赖的信任、组织能力和非正式规范,可能无法随条文一同移植。但这不意味着改革必然失败,而是要求改革者识别那些被隐去的支持条件。

解释力

《论法的精神》最能解释的,是为什么形式相同的制度会产生不同结果。两国都可能设有议会、法院和行政机关,但如果议会无法控制财政,法院依赖行政任免,社会组织缺乏独立空间,那么这些名称并不能带来同样的自由。孟德斯鸠的关系视角比单纯核对制度清单更有效。

它也能说明政体为何常从内部腐化。制度崩坏未必始于公开废除宪法,也可能始于支持制度的社会动力发生变化:公共职位成为私人利益的工具,中间团体失去自主性,司法程序被临时命令取代,公民把平等误解为任何权威都不应存在。此时形式尚存,运行原则却已改变。

权力制衡模型尤其适合分析专断风险。它提示我们检查谁能制定规则、谁能执行、谁能解释规则、谁掌握财政与强制力量,以及受权力影响的人能否提出有效异议。相比“掌权者是否善良”,这些问题更容易形成可检验的制度判断。

不过,本书并不适合直接预测某项政策的短期效果。它提供的是中层解释框架:把法律、权力、动机和环境连接起来。要解释具体事件,还需要更细致的历史材料、组织研究、经济数据和行动者分析。

竞争性解释

与强调不可分割主权的理论相比,孟德斯鸠更关心主权内部如何分配和限制。主权论能够清晰说明国家最终命令的来源,在危机、战争和法律统一问题上具有解释力;但若只强调最高权威,就容易忽略权力集中后谁来防止滥用。孟德斯鸠的优势在于把自由问题落实到组织结构,其弱点则是可能低估政府在紧急状态和大规模协调中的集中需求。

与自然法传统相比,他更重视法律的历史性和地方条件。自然法理论能够提出跨社会的正义标准,防止“符合习俗”成为压迫的借口;孟德斯鸠则提醒人们,普遍原则必须通过具体制度才能生效。二者并非只能互相排斥:普遍权利可以规定制度不可突破的底线,比较分析则帮助判断如何在不同条件下实现这些权利。

与卢梭式人民主权观相比,孟德斯鸠更警惕任何权力的集中,即使这种权力以人民名义行使。人民主权强调法律的正当来源和政治共同体的自我统治,孟德斯鸠则强调权力运行中的安全保障。前者追问谁有资格制定法律,后者追问有资格者如何仍受限制。现代宪政通常需要同时回答这两个问题。

现代社会科学还会以阶级结构、经济利益、国家能力、殖民扩张和组织技术补充孟德斯鸠。所谓政体原则可能并非主要由共同情感维持,也可能是资源分配、强制能力和利益联盟的结果。荣誉或政治品德能够解释行动者如何理解自身行为,却不足以独立解释制度为何建立以及谁从中获益。

关于气候与制度,现代竞争性解释更强调疾病环境、农业条件、贸易网络、技术、战争压力和历史路径。与其从炎热或寒冷直接推导性格,不如考察自然条件通过哪些可观察的中间机制影响生产、财政和组织。这样既保留环境因素,又避免把复杂社会命运归结为地理宿命。

边界与反例

首先,三分政体类型是分析工具,不是现实国家的完整目录。许多政体同时包含民主选举、贵族化精英竞争、官僚行政和个人化统治。若强行把复杂制度塞入单一类型,就会忽略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网络之间的差异。

其次,一个政体未必只依靠一种原则。现代民主制度既需要一定公共精神,也依赖个人利益竞争、职业荣誉、法律服从和对惩罚的预期。若把政治品德视为共和国唯一动力,就难以解释大型、多元和商业化社会如何维持民主。

再次,分权并不自动产生自由。如果不同机关被同一集团控制,或制衡只存在于纸面,机构数量再多也无法限制权力。反过来,某些权力在行政上的集中未必必然导致专制,只要其授权明确、期限有限,并受到司法、立法和公共监督。关键是实际控制关系,而非机关名称。

制衡也可能产生反例:多个拥有否决权的机关可能互相阻塞,使公共问题长期无法解决;责任被分散后,公民反而难以判断谁应为失败负责。因此,权力受到限制与政府具备行动能力之间不存在一次完成的固定配方。

孟德斯鸠关于小共和国的偏好也受到现代经验挑战。代表制、政党、联邦安排和现代通信使大规模共和国成为可能。不过,大国如何保持政治参与、地方自治与公共信任,仍然是他的问题留下的有效提醒。

最后,环境解释的失效边界尤其明显。处于相似气候和地理条件的社会可以形成不同制度,同一社会也会在自然条件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发生巨大政治转型。历史冲突、外部压力、技术变化和偶然事件都可能改变道路。环境只能作为条件之一,不能代替具体因果分析。

现实映射

观察一项宪法改革时,可以先放下机关名称,检查实际的阻止能力:行政机关能否绕过立法程序持续扩权,议会是否掌握预算和调查手段,法院能否审查权力行为,裁判者是否承受隐性压力。孟德斯鸠的框架不会直接给出改革方案,却能揭示“形式分立、实质集中”的可能。

面对紧急状态,权力集中常以效率为理由。制衡视角要求继续追问:授权是否有明确范围和期限,紧急措施能否被独立审查,例外权力是否会沉淀为常规权力。这并不意味着任何集中行动都应被拒绝,而是要求紧急效率不能取消恢复常态的制度路径。

在制度移植中,法的精神提示我们考察配套条件。移植一种司法制度,不只是翻译法律文本,还涉及法官任用、职业共同体、财政保障、诉讼成本和公众信任。若这些条件缺失,条文可能产生与原制度不同的效果。但“条件不同”也不能成为拒绝改革的万能理由;真正的问题是哪些条件可以通过制度设计逐步建立。

在平台治理、公司管理等非国家领域,权力制衡也具有启发性。制定规则、执行处罚和处理申诉若集中于同一部门,参与者容易处于不可预期的支配之下。不过,国家权力与私人组织并不完全相同,不能把宪政机关机械复制到所有组织。应当映射的是限制任意权力的原则,而不是固定结构。

关于地区差异,孟德斯鸠提醒人们注意资源、交通、人口和生活方式,却也要求保持谨慎。现实中的制度差异很少由单一自然因素造成。更可靠的分析应明确中间机制,并比较处境相似却结果不同的案例。

思维训练

  1. 一项法律是在限制权力、分配权力,还是仅仅宣布目标?它依赖哪些机关和社会条件才能真正执行?
  2. 某种制度的正式名称与实际运行是否一致?谁拥有制定规则、解释规则、执行规则和处理异议的能力?
  3. 支持这套制度的主要行为动力是什么:公共责任、利益交换、身份荣誉、职业规范,还是对惩罚的恐惧?
  4. 当一种解释把结果归因于文化、风俗或地理时,中间因果机制是什么?是否存在条件相似而结果相反的案例?
  5. 一项权力限制是否同时保留了必要的行动能力?如果制度发生瘫痪,责任能够被识别和追究吗?
  6. 所谓自由指的是参与决策、免受干涉,还是免于任意支配?不同含义会导向哪些不同制度要求?
  7. 一项外来制度在原环境中依靠哪些隐性条件?其中哪些可以移植,哪些需要长期形成,哪些可能并非必要?

全书思想地图

  • 问题
    • 法律为什么因社会而异?
    • 如何在承认差异的同时判断自由与专断?
  • 关键区分
    • 法律条文/法的精神
    • 政体性质/政体原则
    • 私人德性/政治品德
    • 自由/任意行动
    • 权力分立/权力隔绝
  • 核心概念
    • 共和国:由人民整体或部分掌握最高权力
    • 君主国:一人依照稳定法律和中间结构统治
    • 专制国家:一人主要依照个人意志统治
    • 政治品德、荣誉、恐惧:不同政体的运行原则
    • 政治自由:法律保障下免于专断的安全
    • 法的精神:法律同多重社会条件的关系
  • 论证
    • 法律存在于多重关系之中
    • 不同政体具有不同结构与运行动力
    • 结构与原则失配会导致政体腐化
    • 权力具有扩张倾向
    • 自由不能只依赖掌权者的善意
    • 权力必须受到其他权力和稳定程序的限制
    • 制度设计还须考虑风俗、经济与自然条件
  • 证据
    • 古代城邦与罗马史:说明共和国的运行和腐化
    • 欧洲政制与英国经验:建立权力制衡模型
    • 刑法与税收:连接国家结构和个人安全
    • 地理、气候与风俗材料:扩展比较解释,也暴露证据局限
  • 洞见
    • 法律应作为关系结构研究
    • 制度必须连接人的持续动机
    • 自由首先意味着免于专断
    • 制衡比对统治者的道德期待更可靠
    • 社会条件影响制度,却不构成不可改变的宿命
  • 边界
    • 政体类型不能替代复杂的经验分析
    • 任何政体都可能同时依赖多种原则
    • 分权的形式不等于有效制衡
    • 否决过多可能造成瘫痪和责任模糊
    • 气候与地理只能作为条件,不能充当单一决定原因
  • 最终指向
    • 好制度不是一套脱离环境的完美条文
    • 它应当让权力相互约束,让法律保持稳定和适度
    • 它还必须使个人能够在不恐惧任意支配的情况下生活